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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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校区党委、河源校区管委会印章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4-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审批程序,规范用印管理,明确管理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用印安全,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河源校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包括:中共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河源校区党委印章、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河源校区管委会公章。

第二章 用印审批

第三条  建立《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河源校区(党委、管委会)用印审批表》,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任何部门(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用印。

(一)用印部门(科室)经办人认真详实填写《用印审批表》相关内容后,提交本部门(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

(二)用印部门(科室)经办人持经本部门(科室)负责人签认的《用印审批表》提交分管领导签字。

(三)对需要校区管委会以外的单位联合或审核的用印事项,在报送送分管领导前,用印部门(科室)须送相关单位签字或出具证明。

(四)用印内容属工作分工范畴的,由分管领导签字用用印。用印内容属党委或管委会整体工作范畴的,须由校区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签字后用印。

(五)以河源校区党委、河源校区管委会名义印发的文件用印,须按发文流程审批后方可用印(无需填用印审批表)。

(六)党政工作部负责用印流程的审核工作,已完成用印审批流程的事项,即可用印。

第三章 印章保管及登记

第四条  中共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河源校区党委印章、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河源校区管委会公章由河源校区管委会党政工作部保管使用。存放印章的处所必须加锁,随用随锁。不得将印章随意乱放或存放处不加锁。

第五条  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认真管理印章。印章要保持清洁,以确保用印质量。

第六条  保管人员如因病、因事外出,须由分管党政工作部领导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调离,需办理印章交接手续。

第七条  印章禁止带出本单位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书面申请,经校区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同意签批后,方可带出。公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第八条  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印章。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党政工作部领导同意签批后,方可用章。

第九条  保管人员负责监督用印登记。使用人负责登记包括用途、使用时间、使用人姓名等内容。

第十条  保管人做好用印登记及材料整理归档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河源校区党委、河源校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校区党委会、党政联席会通过之日起发布实施。